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6]67号 2006-04-06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地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尽快掌握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企业按时、准确、足额申报纳税。 三、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框架内研究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消费税管理工作质量。对贯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4月0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