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辽地税函[2004]300号 2004-10-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理的原因、大修理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恢复纳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大修理房屋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房屋大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三、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其他后续管理工作,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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