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民申2106号 吴某理、宁波Z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24
摘要:吴某理因与被申请人宁波Z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浙民申2106号

  发文日期:2020-07-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2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理,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Z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488号(3-25)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民,该所所长。

  吴某理因与被申请人宁波Z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某理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理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理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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