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浙民申2106号 发文日期:2020-07-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2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理,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Z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488号(3-25)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民,该所所长。 吴某理因与被申请人宁波Z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某理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理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理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洋子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