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计[2005]28号 2005-3-1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严格控制手工填开式完税凭证的使用范围 1、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并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使用“津税系统”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税款。 2、对纳税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税款,凡办税服务厅设有银行经收处的,税务机关要使用“津税系统”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税款。办税服务厅未设有银行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津税系统”打印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如遇特殊情况(停电、计算机网络故障或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经营地征收现金税款时),需使用手工填开式完税证征收税款的,须经主管所长同意,并在开具的完税证背面注明原因和主管所长签章。 4、税务机关应要求代征单位使用微机打印税收通用完税证代征税款。若代征条件不允许,经区县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使用手工填开式完税证代征税款。 二、增加大面额定额完税证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零散及定额税款,启用50元、100元面额税收定额完税证。 三、加强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销售金额与缴纳税款的核对税务机关销售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前,须先开具完税凭证,并将完税凭证的计税金额与发票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方可向其销售该发票。 同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征[2002]6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装订,留存备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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