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4〕41号 2024-02-07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在注册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自治区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所在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在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备案及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事前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向自治区外派遣劳动者的,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不得同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前被派遣劳动者在自治区外就业并且已在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予以整改,于2024年4月30日前办理其劳动合同清理和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劳务派遣单位非派遣性质工作人员除外),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五、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97号)在我区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的,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参保、经营等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生产经营进入平稳期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违规、虚假方式办理参保手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结合工伤认定风险排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伪造鉴定材料、违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拒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违规参保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社会保险失信名单。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要运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稽核监控功能,通过数据分析比对等方式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和服务,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联系人:吴柯含联系电话:0951-509926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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