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28
摘要:保费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缴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投保,保费可从职工福利费等渠道列支,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73号             2023-12-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发挥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制机制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现就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形成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其他商业护理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有序衔接、共同发展,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坚持制度独立运行,城乡一体、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基金安全可持续。坚持部门协同推进,政策一体贯通、服务有效衔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撬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商业护理保险和养老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感。

  到2025年,我省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按照国家部署全省普遍建立城乡一体的政策性长护险,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区域人群间待遇差距进一步缩小,政策更加协同高效。到2027年,我省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制度体系。

  1.政策性长护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政策性长护险在全省域适时实施,以多方筹资共担方式,为经评估认定属于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在机构、社区或居家接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政策性长护险。建立健全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优化职工缴费结构,单位缴费可通过医保费率平移转换等方式筹集资金,个人缴费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缴纳。城乡居民筹资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模式和资助参保政策执行,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缴费模式。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保障需求,如遇国家放宽条件或调整标准,按规定调整。规范统一待遇标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基金定额支付。政策性长护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探索推动省级统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依托“浙里惠民保”平台,以个人自愿投保方式筹集资金,为失能失智人员在机构、社区或居家接受生活照料、相关医疗护理、辅助器具等服务提供补充性保障。投保对象为省内医保参保人员,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户籍等前置条件。鼓励多渠道筹资,在精算分析基础上科学确定保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探索以家庭为单位未成年子女投保优惠等服务。保费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缴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投保,保费可从职工福利费等渠道列支,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根据投保人需求、资金运行等实际明确赔付责任,起步阶段主要赔付长期重度失能人员经政策性长护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并逐步拓展到重度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短期失能等人员。(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3.其他商业护理保险。以自愿投保为原则,结合人口地域特点,研发和推广适用不同人群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与政策性长护险、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功能互补,有效衔接机构、社区和居家护理,不断提高补充保障水平和服务品质,满足不同层次人群需求。拓展保障责任范围,进一步满足康复期日常照护、回归社会前延续照护、长期持续性照料等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医保局)

  4.衔接政策。打通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服务通道、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衔接通道、商业保险内部寿险责任和护理责任的转换通道。对参保人员同时符合政策性长护险、养老护理补贴等申领条件的,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政策,并结合机构、社区和居家护理实际做好政策衔接。享受特困人员和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照护护理政策的对象,不再享受政策性长护险待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寿险与政策性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有序衔接,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增设护理保险金给付责任,有效提升产品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医保局)

  (二)建立协同体系。

  1.评估机构建设。规范评估和经办服务,实行评估机构定点协议管理,整合民政部门老年人能力评估、残联各类残疾人等级评估资源,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经办管理规程和评估结果跨部门跨区域互认机制。探索不同年龄段人群差异化评估。有条件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失能评估,定点评估机构不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开展的护理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经办机构组织。评估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综合运用社区探访、医学影像和器具辅助等方式提高评估结果公信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本地长护服务需求评估和相应服务清单。(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医疗、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照料护理的法人、其他组织纳入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定点。构建机构社区居家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康复护理能力建设。推进护理型机构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发展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满足失智护理需求。完善全生命周期健康支撑体系,促进医养康养护理行业协同发展,加强护理院(中心)、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供给能力。建立残疾人居家照护服务清单,完善照护服务评价体系,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3.经办机构建设。规范政策性长护险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业务,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开拓护理产品市场,规范业务流程,储备风险知识,为商业护理产品运营管理奠定基础。加快系统平台建设,推广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浙里长护在线”和承保机构、长期护理服务、评估等协议机构系统互联互通。推进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联办,推动全省域“一站式”结算。(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4.人才队伍建设。加快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引入市场机制,优先聘请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社会工作、老年服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参与失能评估工作。建立评估专家培训考核、交叉监督机制。加大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壮大护理职业队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技能竞赛,增强职业荣誉感。加强与护理院校合作,培养专业服务队伍,规范从业人员护理行为,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津贴,探索护理员上门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享受同等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加强政策性长护险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充实经办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协议执行监督,不断适应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发展需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5.价格支付体系建设。执行国家长护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整合老年人、残疾人等基本服务清单,统一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辅助器具等项目内涵、收费价格和基金支付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标准,明确机构、社区、居家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服务频次、时长及操作标准,与失能人员及其家属实际需求相匹配。发挥长护险支付杠杆作用,鼓励协议定点机构接收失能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将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完善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按项目、按床日等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长期护理与急性后期住院、医疗康复、安宁疗护费用支付相衔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空余住院床位利用率。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内涵、价格由承保机构、长期护理协议定点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确定。鼓励向被保险人提供特需、增值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6.基金监管体系建设。政策性长护险基金实行统一建账、独立核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资金统筹使用。参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规范政策性长护险基金管理,建立预算管理制度,确保缴费应收尽收、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风险预警、信息披露、跟踪监测,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承保机构按照保险行业管理要求,加大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费用管控力度,加强财务核算,合理设定运行成本,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医保局加强统筹协调,其他省级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优化整合资金、场所、人员等关键要素,整体推进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构建。各地要积极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试点地区要细化具体措施,报省医保局备案。

  (二)有序分步推进。2024年,根据国家部署在全省启动政策性长护险,积极发展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2025—2026年,打造一批试点样板和标志性成果,开展政策和标准评估,总结试点经验,推动成果转化。2027年,实现制度全省覆盖和标准统一规范,撬动护理产业发展,强化相关养老医疗服务供给。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医保大脑”“浙里惠民保”“浙里长护在线”等系统建设,建立需求导向型的参保人精准画像,科学划分需求层次,厘清政策性和商业化保险保障边界,为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设计提供数据支持。建立保障效用和风险防范评估机制,分析制度运行情况,研判发展趋势,为制度成熟定型提供可靠支撑。

《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护险作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之后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浙江自2016年起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先后在宁波市、桐庐县、嘉兴市、义乌市、温州市等地推进试点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长护险制度试点作为重点改革任务高位推进,《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长护险制度,将其列为省委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1+5+n”重大改革事项之一。省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出要扩大长护险试点。

  2022年,我省出台《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率先构建了长护险制度政策框架,对全省长护险保障范围、筹资机制、待遇标准等核心要素和关键指标进行规范统一,并出台实施两个省级地方标准和一系列配套举措,初步建成长护险“1+n”政策体系。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探索构建有浙江特色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出台《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保障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制度独立运行,城乡一体、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基金安全可持续,坚持部门协同推进,政策一体贯通,稳妥有序推进多层次长护保障体系建设。围绕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要求,明确到2025年、2027年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分为制度体系和协同体系两个方面。多层次长护保障制度体系为:一是政策性长护险,在长护险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部署在全省域推开;二是惠民型商业护理险,依托“浙里惠民保”增设责任,以个人自愿投保方式筹集资金,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补充性保障;三是其他商业护理险,研发推广适用不同人群的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需求;四是衔接养老护理补贴等社会福利制度,实现功能互补。协同体系提出加快评估、护理、经办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价格支付和资金监管等六项任务,旨在整合场所、人员、资金等关键要素,打造“三位一体”长护生态圈。

  (三)组织保障。《实施方案》分五年实施到位,并强化组织领导、技术支撑和成果运用。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全省域。

  四、注意事项

  《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政策性长护险需按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域推行)。

  五、关键词解释

  政策性长护险:即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重度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厉超

  联系电话:0571-810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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