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基于供求双方的市场势力不同(也点可以用经济学的弹性来解释),在双方的合作或交易中,有时候会存在一方比较强势,而另一方比较弱势,弱势的一方进行较多的妥协或让步,比如对于税费的承担,才能达成交易。 一、实务中常见情况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包括,一方是国外的供应商,掌握了核心技术,国内企业想要引入该技术,对于交易中,按照税法设计的原则,应该由获取收入的一方承担的税费,国外供应商要求由国内需求企业承担,而国内需求方别无选择。比如,笔者在早年接触过的一家癌细胞免疫治疗企业就存在这个情况,该企业的主要核心技术全部是由国外高校教授研发,并授予该企业使用。 另外一种情况可能更加普遍,比如说人才引进或者兼职专家的薪酬,这类人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企业迫切需要利用其专业技能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对于专家的支付,即专家实际取得的收入是按照专家要求的净所得,这与日常员工的约定不同,一般员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入是税前的。对于按照税后金额约定的情况,企业需要按照个税计算的公式倒推回税前的金额,再缴纳个税。 根据笔者的接触,不少企业会计将这种情况下的替供应商承担的税费支出简单的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二、对该业务的探讨 表面上来看,该税费的支出属于无偿为对方承担的费用,属于需求方的一个营业外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合理的。但实际上,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没有恰当的反映该业务的实质,该税费的承担是基于双方的购销关系而发生的,是日常经营中对交易价格谈判的结果,不属于非常规的,或者说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偶尔事件。 由于双方的市场势力或者说对该业务的依赖程度的差异(比如供应商技术水平高,而掌握该类技术的企业很少,需求企业不得不与有限的供应商接洽,谈判议价能力有限,即供应商有一定的垄断性,有垄断定价权,需求方不得不做出妥协,接受本来应该由销售方承担的税费),导致一方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实际整个额外的税费也构成了该项业务整体成本的一部分,与该业务所计入的主成本费用项目相一致的方法,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更能反映经济和业务实质。 当然从总体来说,计入哪个科目净影响是相同的,但会计核算还是要讲究实质重于形式以及规范核算,将经常性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业绩的判断也有不利影响,同时也影响报表使用者理解业务实质。 另外,如果额外承担的税费没有获得合规的发票以及其他所得税前抵扣的合法凭证,当然还是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这一点不能忽视。
受供应商委托代收代支有关款项应如何纳税? 我单位是零售行业,供应商为了推广产品,拟在我单位进行产品促销活动,费用由供应商提供,我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购买赠品。我们认为这种代收代支行为,不应该上增值税也不应该上营业税,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贵公司从供应商处收取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纳税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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