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卫发〔2024〕28号 2024-09-23 各县(市、区)卫健局、医保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政策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请遵照落实。原太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并医改办〔2017〕7号)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税 屋附件: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doc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太原市医保局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太原市商务局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3日 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及《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销售到批发企业开一次发票,批发企业销售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批发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依法依规需开具发票的不属于“两票制”范畴,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第三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事后一周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第五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第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 第八条 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 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九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批发企业要在签订《药品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两票制”实施承诺书》,确保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全面实施。 第十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要向配送药品的批发企业索要并验证发票,要求批发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每年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药品批发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如发现内容不相符,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库。鼓励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第十一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第十二条 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批发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第十三条 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在我市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批发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批发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配送能力强、质量信誉好的经营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药品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药品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在我市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第十五条 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做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提供虚假发票及复印件或其他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的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可取消其配送资格,涉及违法行为,可依法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税务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配合“两票制”的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工信部门要协助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推进“两票制”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单位职能,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等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健、医保、市场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卫健、医保、市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药品“两票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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