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3〕28号 2023-4-13 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着力提高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质量,决定在部分省份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结合本地实际,在完善分型分类标准、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各类帮扶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测算分型数量 充分发挥省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协调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信息归集共享基础上,按照分型标准,对本省(区、市)符合分型条件和“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比例、数量进行测算统计,并将结果报送总局登记注册局。(完成时间:2023年5月中旬) (二)细化工作方案 按照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细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并制定开展分型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完成时间:2023年5月中旬) (三)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探索力度,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鼓励和推动各地结合实际,从财政、金融、社保、就业、场地等方面,制定对各类型个体工商户的分阶段帮扶措施和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培育措施。(完成时间:2023年6月底) (四)配合系统建设 总局将依托“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库;新建“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暂定名,下同),支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选取工作,并归集形成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需求调研、系统对接、联调联试、数据上传等相关工作。(完成时间:2023年6月底) (五)开展分型判定 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结束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进行正式判定,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标准,将判定结果归集至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完成时间:2023年7月底) (六)开展分类入库 在分型判定基础上,依托总局“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明确申报流程和材料要求,做好申报、推荐、确认、公示等工作,并将入库结果归集至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完成时间:2023年10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发挥作用。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提高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关键举措和重点工作,认真思考谋划、积极协调推动。 (一)大胆探索,尊重基层首创。要结合工作要求,重点就分型分类细化标准、精准帮扶各项政策措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选取流程等开展探索。要鼓励、支持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发展特点,对分型分类具体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进行优化调整。 (二)强化宣传,逐步扩大影响。要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与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点工作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逐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建和申报“名特优新”的积极性。(三)积极稳妥,保障数据安全。要高度关注相关诉求和舆情动向,做好分型分类异议申诉工作,加强引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鼓励个体工商户更多采取网上年报方式,做好指导服务,提高年报数据质量。在分型测算、数据比对、申报确认、归集上传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相关经营数据安全可控,确保个人身份信息不外泄。 (四)及时反馈,不断调整完善。要加强对基层的调研指导,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请有关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定1名工作联系人,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至总局登记注册局。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郭岳、朱子震 联系方式:010-88650875、88650748,djjgsc@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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