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6]30号 2006-10-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税 屋附件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0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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