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疑点,在评估中还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9-02-11
摘要:梳理疑点,在评估中还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   某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注册资金50万元,从事家电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


  在盘点库存时,评估人员怀疑公司下属酒店配备的空调、电视和音响等电器是该公司提供的。评估人员要求公司负责人出示家电购入的相关凭据。该负责人在拿不出任何凭据的情况下,承认了酒店所用的电器是由该公司提供,挂在公司的库存商品账上,未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且提供了酒店使用该公司家电共计金额219468.38元的商品明细。

  上述属于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很有可能还存在其他问题,也非常有必要帮助企业核实正确的库存。因此,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的库存进行了盘点。

  经盘点,实际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为426万元,与企业账载数仍相差33.1万元。评估人员要求企业对差额部分作出解释,该公司负责人解释说,相差的一部分是1999年开业以来已损毁或丢失的商品的价值,共66880元;另一部分是已经是赞助或捐赠给公益事业,价值115760元。这两部分商品目前仍挂在账上,一直未作处理。其余的部分148011.45元是由于未按实际成本结转而产生的。

  至此,企业存在的问题显现了出来,房屋装修领用商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共计219468.38元;商品已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66880元;价值115760元的商品赞助或捐赠给公益事业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评估人员要求企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调整库存数量,补缴增值税。

  评估处理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该公司将购进货物219468.38元用于固定资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37309.62元。

  2.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该公司价值66880元的商品已损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1369.6元。

  3.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该公司将购买的商品115760元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20663.16元。

  4.该企业共计应补缴增值税69342.38元、滞纳金1074.81元。

  评估延伸通过计算还原该企业实际毛利率为2.2%,就此毛利率推算企业理论税负应为0.374%(2.2%×17%)。

  补缴增值税后计算该企业的实际税负=(68358.42+8681.68)/19657914.87=0.392%,此税负略高于按照实际毛利率计算出的企业应承担的0.374%税负水平,与2004年0.4%的企业税负接近。

  (本案例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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