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41号 1998-05-25 杨茂超等3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把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独立税种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对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从税制结构到征收管理上所作的利弊分析,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目前,城建税确实存在着税基不稳定、内外资税制不统一、征管难度大等问题。就城建税是独征还是附征的问题,我们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的研究和讨论,也提出了许多方案,其中方案之一就是改城建税变附征为独征,采用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但是,这种方案在理论上和实际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等同于改革前的产品税,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企业横向联合和产品的深加工,也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和税制改革的方向;二是会引起城建税税负在行业和地区间的大幅度转移,对企业税收负担和地区城建税收入将产生较大影响等。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应维持现行附征的做法。从近几年城建税的征收情况看,城建税一直保持着增长的态势,从1993年的175亿元增长到1997年的271亿元,这说明城建税的主要功能发挥是比较好的。当然现行城建税还存在行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为了使城建税的征收更加合理,还需对现行城建税加以改进和完善: 1、要解决“三资”企业不征城建税问题。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结合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将“三资”企业纳入城建税的征收范围。这样,既能增加城建税收入,又能为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2、还可以研究按你们的意见,设置幅度税率,适当提高总体税负水平。 3、为了解决城建资金不足问题,可通过将一些收费项目归并到城建税中,扩大城建税收入。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1998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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