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2号 1994-01-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但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产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填写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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