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360号 1994-06-1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因汇率并轨调整外汇帐户的差额为净损失,且不超过1994年度营业收入20%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完毕;若净损失超过1994年度营业收入100%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可按最长不超过7年的期限内摊销完毕。对经调整后差额为净收益的,按文件规定选择确定处理方法后应将处理方法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摊销方法一经选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不得中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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