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44号 1995-03-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3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及检查工作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认定标准、条件执行。 (二)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权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的; 2.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3.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入帐的; 4.不能按正确申报纳税的;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三)对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区、县局、直属分局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所辖一般纳税人区别情况,确定重点行业、企业,有计划的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根据本辖区的情况,选择不低于50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台帐,以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参考指标: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本环节增值税负、销售利润、销售利润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进货金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金额、存货动用金额及抵扣税额除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金额外,其他指标均应登记本期及累计数额)等等。对上述指标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汇总、分析。并将《重点税源监控统计表》(格式附后)和季度分析情况,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 三、开展对199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环节税负过低的重点检查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今年3月份至6月底,要组织力量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本环节增值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重点检查。城区以商业、物资供销等流通企业为主;近郊区以技工贸一体公司、物资批发等流通性公司、商业批发、零售企业为主;远郊区县应对增值税本环节税负过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7月15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四、严格控制和清理增值税欠税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加强征期税款入库的管理工作,确保当期应纳税款入库。对申请缓缴的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对超过缓缴期限仍不能缴纳税款的,一律加收滞纳金。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1994年度欠缴增值税的情况,逐户核实统计,填报《1994年欠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处。 (三)对欠缴增值税的纳税人,要采取可行措施进行清理,组织欠缴税款入库。 对欠缴增值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依照国务院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研究落实在其开户银行建立“税款过渡帐户”,根据企业回款实际情况,确定税款比例,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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