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三[1997]273号 1997-05-21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查帐征收工作,经市局研究,个体查帐征收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在全市范围实行分步实施查帐征收工作。先在东城、崇文、宣武、延庆四个分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2.凡实行查帐征收工作的试点分局要按照市局关于在部分区县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建帐核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抓紧抓好个体工商户建帐试点工作,准确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建帐进度和建帐成果,认真总结经验,以利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广。 3.凡未列入查帐征收试点工作范围的分局应对本地区个体税源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定或调整个体工商户各项应纳税额。同时对个体工商户中具备建帐条件的业户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下一步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做好认真准备。 二、各分局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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