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9]67号 1999-06-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具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粮食时,仍应开具粮食销售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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