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要切实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04〕17号)要求,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五)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各市州地国税、地税部门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制定统一定税工作方案,规范定税程序,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调整)定额的方案,统一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加盖国、地税公章,下发纳税人执行。在定额(调整)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各地实行联合定税后,不得单方面核定或调整定额,若必须调整的,需提请国地税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 (八)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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