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2005]67号 2005-0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已被修订,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受雇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并由其支付报酬的中国籍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文件,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负责代征税款,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修订为:”受雇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并由其支付报酬的中国籍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负责代征税款,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三、[条款废止]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应持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涉外税务分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及纳税明细申报义务。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修订为:”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应持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及纳税明细申报义务。“
五、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其所代征税款的2%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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