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5]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3
摘要:纳税人因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及不可抗拒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拒结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成员企业应根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在汇缴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本规程第五(五)项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凡应当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要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统一部署要求,并按照本规程第四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完成汇算清缴和报送纳税申报工作。

  (二)纳税人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的2月底前。逾期未办的,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三)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中遇有税收政策不清楚的事项,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或上级地税机关进行书面咨询,并按书面答复执行。

  (四)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如实、正确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保证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汇算清缴期间,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核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如实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及相关资料:

  1、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证明书;事业单位各类收支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地税机关取消审批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事项备案材料或相关证据材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涉税资料。

  (六)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本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七)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后,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补缴 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款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请办理应退税款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等事项。

  (八)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书面申请,经有关地税机关批准后,即可执行。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发生等有关事宜,主管地税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纳税人应当执行。纳税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执行地税机关的决定,然后可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提出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十)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受委托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应负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法律责任不改变。

  六、地税机关在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程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按照上级部署要求,针对日常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汇算清缴的重点内容、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完成时限、注意事项和其他要求等,由征收管理科(分局、所)按照行业或税收管理区域召开纳税人法定代表及办税负责人大会,对汇算清缴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开展税法宣传和汇缴辅导。

  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之前,要对会计人员、办税人员集中进行一次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宣讲活动,使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掌握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要把涉及纳税调整以及当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税法与新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等作为重点,进行深入的宣传讲解。同时,针对汇算清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极易发生错误的事项和环节,进行具体辅导。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的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税收管理人员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正确解答纳税人随时提出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要深入到重点税源大户和会计核算及办税基础相对薄弱的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具体辅导,促进纳税人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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