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税前扣除申请事项。 县(市、区)地税局接到主管地税机关报来的纳税人的延期纳税申报申请,应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并送达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申请、审批事项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核,并从受理之日起的10日内上报有关地税机关审批,有关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前或者从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人申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并分别送达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执行。对按规定不需要报经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但需要纳税人提供有关认定证据材料的,要告知并督促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列的完整资料。 (四)受理审核纳税申报。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监控和及时反映纳税人应申报、已申报和未申报的情况。税收管理科(分局、所)应在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窗口)后台设立审核岗位,由税收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的重点是:纳税申报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事项、纳税调整事项、减免税事项、税前扣除大额项目和取消审批的备案项目。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存在计算错误或者有漏填项目、缺少附列资料或者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如发现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延伸核查的,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催报,逾期未申报的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组织应征税款入库,办理多征税款退库。 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入库,对逾期未缴的,应向纳税人催缴并送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超过限期仍未缴纳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控制新欠发生。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确因特殊困难提出延期缴纳书面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要及时报送有关地税机关审批。 对应退还给纳税人的多缴税款,要及时给纳税人办理退库手续。从上年征收税款中退库确有难度的,可在纳税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款等事项中予以抵退,应退税额较大的,可分期抵退。 (六)进行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年度汇算清缴终结后,征收管理科(分局、所)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税款征缴情况,编制《所得税汇算清缴清册》;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市州地税局的总结报告应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地税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 4、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七、汇算清缴的后续工作 (一)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人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县(市、区)地税局要在对汇算清缴情况总体分析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纳税评估方案,确定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项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纳税评估工作开展起来,并作为全年的一项经常性主要工作。市州地税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进行。开展纳税评估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行税务检查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主要安排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进行。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日常征收管理掌握的实际情况、汇算清缴的实际情况、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确定本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专案稽查的对象,编制检查(稽查)工作计划,组织人力,落实任务,提出要求,切实搞好所得税检查工作。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偷漏税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必须全部在当年检查完毕,力争做到环节查深、项目查细、问题查实,结论正确,处理合法,税款足额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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