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款废止]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对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的分析、评估,通过对纳税情况的调查、检查,在全面掌握本地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摸清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做好对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或分类调整工作。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可以采用以下分类办法: 1、按照企业的规模(包括年缴纳所得税额、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可分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2、按照企业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查帐征收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 3、按照企业纳税信誉程度,可将纳税人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4、按照行业的特点和管理难点,可以划分为重点管理行业和一般管理行业。 在按照上述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结合所管辖纳税人的数量、类型、行业、地域分布和企业组织形式等特征,做进一步细化分类。 根据对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的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管理重点内容和方法。如对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应以管户为主,明确由专人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税源监管、挖掘税源潜力,发挥其对整体收入的拉动作用方面;对非重点纳税人主要以管事为主。在日常管理方面,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调查核实、审批工作以及已取消审批项目的事前备案事后审核确认等事项管理;在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主要环节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各地在对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管理目标细化、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所得税管理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纳税成本,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快实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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