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5]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3
摘要:纳税人因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及不可抗拒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拒结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5]117号        2005-12-23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七条第(三)项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切实做好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主体及任务和责任

  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即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通过自核、自报、自缴来完成。其主要任务是:由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份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算税款手续。纳税人对其自核自缴和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应当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都应依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亦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地税机关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职责及内部分工

  地税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统一部署、管理、监督、服务、总结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地税机关内部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县、市区局为政策法制科)负责制定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及安排部署、政策业务解答、汇缴工作总结和后续管理等组织指导工作;征收管理部门(包括分局、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汇算清缴工作任务的落实、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各项服务、受理审核(调查)纳税申报以及汇缴后纳税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实施等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对纳税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的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工作。

  四、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及纳税申报的时限

  (一)纳税人年度按月预缴的当年12月份税款,按季预缴的第四季度的税款,企业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5日以前进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7日前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纳税人因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及不可抗拒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拒结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之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本规程第五(五) 项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下一级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各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总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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