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5]1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3
摘要: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的授权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审批权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通知》的规定,本着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划分确定县(市、区)、市(州)和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分别行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职责。

  第八条 设立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管理,其中纳税人申请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额度100万元及以上、其它财产损失50万元及以上和军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报上级地税局审批。

  第九条 地级以上城市按行政区或开发区设立的地方税务局及按同类职能设立的专业分局行使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

  (一)纳税人申请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政策减免税,减免税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

  (三)纳税人申请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下、其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度50万元及以下的;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设在本区范围内的;

  (五)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下属企业设在本区范围内的;

  (六)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除军品技改项目外,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

  (七)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置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

  第十条 地级以上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申请的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行使审批管理权限:

  (一)本市城区内纳税人申请各项减税、免税(再就业减免税除外),减免税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及以下的。

  (二)纳税人申请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累计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

  (三)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在本市内有跨县(市、区)设立的;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成员企业在本市内有跨县(市、区)设立的;

  (五)本市城区内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除军品技改项目外,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的;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与其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除按本办法规定应报请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之外,由州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的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的纳税人申请的政策性减免税(不含再就业减免税),减免税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申请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

  (三)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的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国产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设在本省境内的纳税人申请军品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无论额度大小,均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有跨市、州或跨省设立的;

  (五)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成员企业有跨市、州或跨省设立的;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省内跨市州的。

  第十三条 按规定凡属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权限的审批事项,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市州地方税务局受理,经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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