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5]1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3
摘要: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有权地税机关在审批工作中,对政策界限不清、内部意见不统一及与外部有争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要在弄清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后再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有权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齐全。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应当经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受上级地税机关委托调查审核的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出。

  第十六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的,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法律认定证据及相关资料之外,还应当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申请的,应当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前扣除不同审批项目的认定要求,提供下列有效的法律认定证据及合法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扣除各项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评估损失和其它特殊财产损失),应当同时提供的有效证据及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提供,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各种资产损失、损害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书面证明及必要资料;企业本身应当出具的各项资产损失、损害已实属发生的各种相关合法证据及有效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项目

  1、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的理由及管理费增减情况报告;

  2、年度《损益表》及其决算说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表》;

  3、机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决算说明;

  4、本年度《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

  (三)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经管委的有效批准文件或初步设计有效批复文件;

  3、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经管委出具的盖有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6、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8、实施技术改造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税务检查结论通知》。

  (四)纳税人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项目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检查结论通知》;

  (五)纳税人申请汇兑(合并)纳税项目

  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地点、紧密层企业名单及所在地点证明材料;

  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及其所在地文件;

  3、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的有关证明;

  4、企业集团《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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