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2365号 2005-12-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支书分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非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03]1692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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