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2.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184号 1996-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收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兑、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0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为0.60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8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0元。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元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8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606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791号 2001-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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