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6]5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8
摘要:严格执行同一税务机关只能开立一个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划缴其他款项。

  本科目“借方”记存放在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的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核算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设置现金登记簿对现金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各核算单位应当按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编报《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格式见附件4),以月度为报表期,以年度为决算期,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内容详细反映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支变动情况。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应责令立即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与经费账户混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转移国家税款的。

  (二)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延压、截留国家税款的。

  (三)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的。

  (四)贪污、挪用税务代保管资金的。

  (五)未按“限期限额”规定将现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

  (六)以税务代保管资金提供担保等其它改变资金用途的。

  (七)未将税务代保管资金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理业务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附件2.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附件3.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附件4.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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