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6]5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8
摘要:严格执行同一税务机关只能开立一个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划缴其他款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函[2006]516号      2006-09-1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不含发票保证金)的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见附件)规定,及时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严格执行同一税务机关只能开立一个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划缴其他款项。

  三、对以现金方式收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限期10天,限额1000元”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由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局统一印制、管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征管、稽查、税政等业务部门应认真履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收业务和账户管理工作。

  附件:国税发[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6]755号      2006-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税务机关保管款应当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现将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银行代理项目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中标。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国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地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开户相关手续。

  三、各地开立和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具体是:基本结算费用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见附件1)、《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见附件2;对公账户管理费、网上银行工本费、网上银行年服务费几项免费。

  四、各地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加强日常查询和监控,并定期对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上报会计报表等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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