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683号 2007-07-09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和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对我区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做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调整 (一)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中央企业在我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其减免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除上述减免税外,一户企业一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60万元以上(含160万元)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一户企业一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除了以上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其他审批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三、对原超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并已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未审批的将退回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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