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鸡西市小煤矿征管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2007〕184号 2007-08-31 鸡西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煤矿征管有关问题的请示》(鸡国税发〔2007〕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小煤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小煤矿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类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按无证照户进行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模块中,依据纳税人有效证件,按照纳税人识别号标准赋予一个号码,用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和代开发票。 二、关于有营业执照但未通过工商部门年审的小煤矿税收管理问题。对有营业执照但未通过工商部门年审而且未被注销的小煤矿,可按正常户进行管理。 以上答复适用所有行业的纳税人。 此复。 抄送: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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