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55号 2008-02-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147号令发布了《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7号),为了学习贯彻落实好《决定》,现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并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贯彻《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地税机关对此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上述四个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取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同时,要主动和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政策调整和税收征管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抓紧完成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确认与土地等级划分、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审核和上报工作。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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