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财务负责人表示一定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学习,以后严格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法记帐,做好纳税调整;完善内部传递制约机制,与老板和销售部门按好沟通,保证不再出现迟报收入问题; 七、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核实 1、企业自查。 在本次评估还未结束时,该企业在2007年7月16日进行了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申报利润总额303636.36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00元。 7月24日企业自查应补报应纳税所得额438285.1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44634.09元。 2、评估人员对自查的核实。 评估人员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企业自查应补收入、调整税前列支期间费用等与税务机关取证情况基本一致,认同企业自查。 八、评估结论及处理建议 1、根据评估分析及约谈、企业自查情况,该企业2007年1-6月共取得预售收入854.061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12139.52元,二季度所得税申报缴税1002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40610×10%-112139.52)×33%-100200=144634.09元。 2、评估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制作了《纳税评估情况报告》,建议追缴企业少缴税款144634.0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领导签署意见同意评估报告,提交县局复核小组审查。 4、县局纳税评估复核小组复核后,资料归档。 九、评估处理结果 企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8285.1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4634.09元。少缴税款于8月7日入库38400元,8月22日入库106234.09元;共加收滞纳金2387.73元。 十、遗留问题及征管建议 经过对该企业的纳税评估,我们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房地产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新旧公司衔接不畅。新旧公司不是进行税务登记迁入迁出处理,而是对旧公司注销登记,新公司重新办理,为此,税务部门没有进行档案交接,难以确定以前纳税相关情况;新公司帐簿中有部分成本费用是以旧公司名义进行的,此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准予税前列支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生产经营所在地较为分散,给税源控制造成了困难。企业办公地点在石家庄市内,经营地址又较为分散,税收管理人员不能时时了解企业情况,给税源控制造成了困难。 3、帐面预售收入不实。按照各房地产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所列,各项目均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预售房款收入。而企业财务帐簿上反映的预售收入远远小于这个数字。因此,建议在核实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时,由评估检查人员实地去企业售房部门核查原始销售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 4、工程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划分不清。鉴于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税款计算的特殊性,需要严格划分工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线。我分局两户房地产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将工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挤入期间费用现象,造成了超前扣除少缴预缴税款。 5、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三项费用在期间费用中列支,在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没有进行调出。同时因为此三项费用不在当期扣除,在税收管理上较为宽松,在工程完工三项费用转入税前扣除时,因涉及多年资料又难以一一核查,往往让企业蒙混过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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