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9]35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5
摘要:退税所属期2009年9月份、10月份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事项,应按《通知》要求审核,已经办理退税的,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存在疑点的,进行评估,涉嫌重大偷骗税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9]357号        2009-12-2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充分认识该项管理措施的重要性,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防范税收风险有机结合。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按《通知》要求采用多项评估手段,对该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等异常情况及具体原因进行分析核实,指标异常情况排除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退税所属期2009年9月份、10月份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事项,应按《通知》要求审核,已经办理退税的,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存在疑点的,进行评估,涉嫌重大偷骗税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省局按照《通知》要求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简称预警系统)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先评后退预警”指标,并将被预警纳税人在征期结束后发布到预警系统(不进“一员式”)。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由税收管理员进入预警系统“一户式预警查询”进行查询(查询方法见附件二),如果纳税人未因该项指标被预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否则,应对纳税人实施评估。经评估,指标异常疑点排除的,按规定办理退税;涉嫌重大偷骗税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所属行业核定等征管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调整CTAIS相关数据,并报省局(流转税处)更改初始记录。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一户式预警查询”查询方法(略)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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