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须知 【应承担义务】 根据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列示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如下: 1.企业“总分机构类型”为非总分机构 此类企业为独立法人,涉税事宜与一般企业相同,在登记、申报、提供资料方面无特殊要求。 2.企业“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 (1)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应进行“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预缴申报 总机构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山东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并及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3)汇缴申报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多缴的税款,由总分机构按照预缴的分摊比例就地办理退库,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企业“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 (1)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预缴申报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汇缴申报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多缴的税款,由总分机构按照预缴的分摊比例就地办理退库,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4.企业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 (1)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 ①管理规定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②预缴申报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③汇缴申报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项目部 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此项业务中,青岛市与我市企业到各自辖区经营,属于省内跨市经营,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涉及资料】 1.跨地区经营企业就该项目部发生的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情况说明。 2.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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