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建筑企业涉税(费)事项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5
摘要: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四、扣缴个人所得税须知

  【应承担义务】

  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劳务派遣公司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注意事项】

  1.跨区域经营企业报验登记时,应及时将项目工程地管理、技术及施工作业相关人员情况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个税涉税信息报送。及时下载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如实采集并报送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

  3.员工个税涉税辅导。辅导所有员工下载并实名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通过APP采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提醒员工次年3月至6月办理上一年度个税汇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涉税遵从情况将被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

  4.依法办理个税扣缴申报。不管当月是否代开发票,当月是否计发工资薪金,都应按月及时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对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不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其他税(费)种须知

  【应承担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有关规定,对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承包金额,不得剔除再分包和转包的费用,其再分包和转包所签订的合同,应另行缴纳印花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等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六、发票管理须知

  (一)发票开具须知

  【应承担义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预收款的发票开具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新增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票代码编号。选用: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二)取得发票须知

  【应承担义务】

  1.一般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取得运费发票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有关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支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点代征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附件1:

《市外建筑企业涉税(费)事项须知》送达回执单

  送达回执单回证编号:

送达文书名称 《市外建筑企业涉税(费)事项须知》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使用注意事项

  1.送达地点

  送达地点根据实际填写,不要按系统自带的填写。

  2.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3.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4.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5.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6.送达时间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的时间必须一致且到时到分,旨在记录文书送达的法律事实,而不仅仅是客观事实;“填发税务机关”处的时间必须早于前面的送达时间,并留有足够的送达时间。

  7.填发税务机关

  加盖县区局或者送达分局公章,并“骑年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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