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6]180号 2006-06-07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下批复内容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权限看,该项权力属于中央,地方没有随意变动国家政策的权限,因此在国家对该项政策未进行调整之前,应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提取的欠发工资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对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在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如属于企业应该支付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客观原因而不能支付的工资,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允许在税前扣除;如在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发现企业仍存在以前年度的欠发工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三)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造成的原材料不能真实核算和白条入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在《关于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签报》中对此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对于发票使用不规范,但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有关费用也属于允许扣除范围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供规范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费用真实性及准确计算费用金额的适当凭据,即使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也有责任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有关费用的金额、比例。 (四)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由财政返还部分的征税问题。对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且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费用和财政的返还应作为两项不同的行为去对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企业收取的且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属于财政补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差旅费报销的税前扣除限额问题。对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对个人取得的差旅费补贴,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执行,对个人取得标准以内的补贴,允许计入相关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对超过标准的补贴部分,应并入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六)减免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在企业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据此,对税额减征情况下的补征税款,应将查增额与原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扣除免征税额后为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对于税率减征的情况,应将查增额与原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仍执行优惠税率。 (七)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超过180天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待请示总局后再行批复。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通讯制度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区局拟在调研后制定补贴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后下发各地执行。 (二)报销费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不很明确,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再行批复。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中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12000元/年(1000元/月);我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12000元/年(1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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