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汇总

来源:广西地税 作者:广西地税 人气: 时间:2012-01-09
摘要:财税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一、关于明确已报废的运蔗车重新上路运蔗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的问题 11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百色市德保县纳税人网上咨询,关于已报废的甘蔗运输车辆(以下简称 运蔗车 )在榨季重新上路运输甘蔗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的问题...

财税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一、关于明确已报废的运蔗车重新上路运蔗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的问题
    11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百色市德保县纳税人网上咨询,关于已报废的甘蔗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蔗车”)在榨季重新上路运输甘蔗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的问题。纳税人咨询的具体情况为:百色市德保县的大部分运蔗车都为报废车辆,每年甘蔗的榨季一般为5个月,因此这些车辆的上路时间也约为5个月,虽已是报废车辆,但为了保障群众财产的安全,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允许运蔗车参保半年。纳税人咨询该类已报废的运蔗车在榨季重新上路运输甘蔗是否还需缴纳车船税?

    经1236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综上所述,12366意见认为已报废的车辆不需再缴纳车船税。

    为进一步明确上述问题,我中心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答复如下:根据现行车船税条例的规定,已报废的车辆不需再缴纳车船税,而根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废车辆也不再悬挂牌照,上述报废运蔗车只是在农忙季节临时性地上路提供运输服务,因此也不需缴纳车船税,但要把握该报废车辆上路是否已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可,是否合乎相关规定,若该报废车辆虽已到报废年限,但又到车辆管理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报废时限手续而继续上路的,则需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明确房开企业将已开发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是否要缴纳契税的问题
    近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开发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纳税人蒙先生所在单位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要将部分已开发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因需向银行抵押房产证才能办理银行贷款,所以要先办理房产证,蒙先生遂来到主管税务机关柳州市鱼峰区地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以顺利办理房产证。该局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告知,经请示自治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的,应缴纳契税。。对此,蒙先生提出疑问:房开企业将已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为何还要缴纳契税?纳税人特致电12366,希望得到帮助明确上述问题。

    经1236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契税,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对此,我中心意见认为该房开企业将已开发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只是一种权属登记的行为,并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不应征收契税。

    针对上述情况,我中心为进一步核实该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的明确答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办理房产证的,因为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征收契税。

 12366纳税服务行动系列

一、12366协助纳税人核查以前年度建筑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问题
11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桂林市纳税人刘女士来电需要查找2003-2008年度建筑行业营业税的成本利润率的执行相关文件。具体情况为:刘女士因为检查以前年度账目,对以前年度建筑行业营业税的成本利润率不是很了解,所以想了解2009年以前对于建筑行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是如何执行的。刘女士通过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均未能查找到上述执行规定,其希望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帮助核查桂林市当地对于2009年以前核定建筑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执行文件。

12366接到问题后,通过查阅12366纳税指南库,根据《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6号)文件中规定:“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市情况而定。”于是,12366立即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了解当地在2009年以前年度的成本利润率的执行情况,得到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6号)文件的精神,桂林市地税局结合当地的情况,并依据各分局上报的调查资料,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了各行业的“成本利润率”,凡按税法规定应向我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营业额的,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营业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均依照《营业税组价公式中各行业“成本利润率”表》执行,其中“建筑、安装、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根据上述回复意见,12366立即将税务机关的答复意见向纳税人进行了反馈,该女士对税务机关积极协调解决纳税人在征管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表示感谢。

二、12366积极协助南宁纳税人解决到河池代开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问题
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来电反映,关于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及天峨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建筑业总分包发票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而导致其作为工程分包方无法取得已缴营业税及附加的完税证作为入账凭证的问题。具体情况为:该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作为分包方承揽了两个分别位于金城江区及天峨县的工程项目,总包方为南宁市另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双方均分别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总包和分包方先后到上述两个地税局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均按工程总价全额征收了总包方的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而对分包方都只征收了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便为其开出了建筑业发票,分包方只取得了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对此,分包方提出了疑义:总包方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已直接从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里扣减了,这样分包方并未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税款缴纳凭证,对这项支出应以何作为入账凭证?

为核实纳税人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12366立即向上述两个地税局进行了核实,确认了纳税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并得到如下答复:因总包方来代开发票时,并未说明该工程为总分包工程,之后当分包方来代开发票时才告知属总分包工程,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其不再缴纳应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便为其开具发票,已是从宽执行,分包方如需入账凭证可要求总包方出具代扣代缴凭证作为其已完税的凭据。

经12366查询相关文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工程总包方不再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其已无义务再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总包方也无法再为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同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4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8号)均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二)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及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在处理总分包工程项目代开发票过程中存在有执行上的错误。由于不清楚工程是否总分包工程给总包方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后,在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明确知道该工程为总分包工程后,应先要求总包方办理退税手续后,再按规定收取分包方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后再为其代开发票。如针对出现的上述情况再要求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为此,12366立即向纳税人进行意见反馈,并同时向纳税人的两个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纳税服务改进意见书》,建议对代开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确保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准确和规范,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12366积极帮助纳税人协调了解税证副本的核发问题
11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陈女士反映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问题。具体情况为:陈女士系南宁市某企业的财务人员,因其任职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后,陈女士按规定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核资料确认之后,主管税务机关仅向企业核发了《税务登记证》(正本),并告知《税务登记证》(副本)暂时或缺,预计需要到明年初才能正常提供。面对这个情况,让陈女士有所顾虑的是,今后在办理其他业务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于是,陈女士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希望得到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12366向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核实,得到答复如下:《税务登记证》均由广西区地税局统一印制,据了解,目前因印制进度问题导致《税务登记证》(副本)不能正常提供,纳税人办理其他业务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持《税务登记证》(正本)进行缩小复印也是有效的。

得到上述明确答复后,12366立即将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意见向纳税人进行解释,纳税人表示理解并对12366高效的服务态度表示感谢。12366同时认为这一情况是影响全市税务登记证件正常核发存在的普遍问题,为避免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此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进行了反映,该处表示目前税务登记证件供不应求的情况仅在南宁市部分征收单位出现,原因是南宁市的新办证户及换证户增多所致,同时希望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出现该类情况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投诉事件的产生,并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于突发事件所持的谨慎态度和积极维护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以及表示肯定。

四、12366协助纳税人明确在南宁市购买无产权证的车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
11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电话咨询,关于购买无产权证的车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为:纳税人购买了一个二手车库,因该车库层高不足2米,所以无法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纳税人提出疑问,现购买该车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纳税人希望能得到税务机关帮助,尽快明确上述问题。

对此,12366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但对于购买无产权证的车位是否认定为权属转移并未明确。

随后,经电话征询南宁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得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对于购买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实际并未涉及权属的转移,仅为使用权的转移,即没有发生契税纳税义务,不需要缴纳契税。

12366在得到上述回复意见后,立即将意见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积极处理征管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表示衷心感谢! 

本期纳税人较为关注的政策、税收管理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所以,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征用的耕地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如何征税?
参考答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9号公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等于夫妻一方将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五、微型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房地产公司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

七、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再转租,如何计算营业税?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因此,转租业务也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八、企业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如何征收房产税?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点第(四)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九、房产遗嘱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遗嘱属于继承所立的书据。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房产是在相关房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因此房产遗嘱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十、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什么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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