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一、关于明确已报废的运蔗车重新上路运蔗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的问题 经1236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综上所述,12366意见认为已报废的车辆不需再缴纳车船税。 为进一步明确上述问题,我中心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答复如下:根据现行车船税条例的规定,已报废的车辆不需再缴纳车船税,而根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废车辆也不再悬挂牌照,上述报废运蔗车只是在农忙季节临时性地上路提供运输服务,因此也不需缴纳车船税,但要把握该报废车辆上路是否已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可,是否合乎相关规定,若该报废车辆虽已到报废年限,但又到车辆管理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报废时限手续而继续上路的,则需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明确房开企业将已开发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是否要缴纳契税的问题 经1236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契税,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对此,我中心意见认为该房开企业将已开发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只是一种权属登记的行为,并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不应征收契税。 针对上述情况,我中心为进一步核实该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的明确答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办理房产证的,因为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征收契税。 12366纳税服务行动系列 一、12366协助纳税人核查以前年度建筑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问题 12366接到问题后,通过查阅12366纳税指南库,根据《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6号)文件中规定:“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市情况而定。”于是,12366立即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了解当地在2009年以前年度的成本利润率的执行情况,得到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6号)文件的精神,桂林市地税局结合当地的情况,并依据各分局上报的调查资料,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了各行业的“成本利润率”,凡按税法规定应向我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营业额的,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营业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均依照《营业税组价公式中各行业“成本利润率”表》执行,其中“建筑、安装、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根据上述回复意见,12366立即将税务机关的答复意见向纳税人进行了反馈,该女士对税务机关积极协调解决纳税人在征管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表示感谢。 二、12366积极协助南宁纳税人解决到河池代开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问题 为核实纳税人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12366立即向上述两个地税局进行了核实,确认了纳税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并得到如下答复:因总包方来代开发票时,并未说明该工程为总分包工程,之后当分包方来代开发票时才告知属总分包工程,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其不再缴纳应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便为其开具发票,已是从宽执行,分包方如需入账凭证可要求总包方出具代扣代缴凭证作为其已完税的凭据。 经12366查询相关文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工程总包方不再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其已无义务再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总包方也无法再为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同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4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8号)均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及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在处理总分包工程项目代开发票过程中存在有执行上的错误。由于不清楚工程是否总分包工程给总包方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后,在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明确知道该工程为总分包工程后,应先要求总包方办理退税手续后,再按规定收取分包方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后再为其代开发票。如针对出现的上述情况再要求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为此,12366立即向纳税人进行意见反馈,并同时向纳税人的两个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纳税服务改进意见书》,建议对代开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确保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准确和规范,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12366积极帮助纳税人协调了解税证副本的核发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12366向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核实,得到答复如下:《税务登记证》均由广西区地税局统一印制,据了解,目前因印制进度问题导致《税务登记证》(副本)不能正常提供,纳税人办理其他业务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持《税务登记证》(正本)进行缩小复印也是有效的。 得到上述明确答复后,12366立即将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意见向纳税人进行解释,纳税人表示理解并对12366高效的服务态度表示感谢。12366同时认为这一情况是影响全市税务登记证件正常核发存在的普遍问题,为避免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此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进行了反映,该处表示目前税务登记证件供不应求的情况仅在南宁市部分征收单位出现,原因是南宁市的新办证户及换证户增多所致,同时希望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出现该类情况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投诉事件的产生,并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于突发事件所持的谨慎态度和积极维护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以及表示肯定。 四、12366协助纳税人明确在南宁市购买无产权证的车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 对此,12366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但对于购买无产权证的车位是否认定为权属转移并未明确。 随后,经电话征询南宁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得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对于购买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实际并未涉及权属的转移,仅为使用权的转移,即没有发生契税纳税义务,不需要缴纳契税。 12366在得到上述回复意见后,立即将意见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积极处理征管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表示衷心感谢! 本期纳税人较为关注的政策、税收管理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二、征用的耕地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如何征税? 四、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等于夫妻一方将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五、微型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 七、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再转租,如何计算营业税? 八、企业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如何征收房产税? 九、房产遗嘱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十、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什么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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