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骨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2]478号 2012-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骨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2]10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动物骨为原料经过“筛选、去除杂质——机器破碎——蒸煮除油除臭——晒干或烘干——分筛骨粉、骨粒——简单包装——出厂销售”工艺流程生产销售的骨粒,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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