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月底的“国五条”,令胶着的楼市风波不断。其中按差额20%征个税的消息激起社会强烈反应。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差额20%个税政策并无新意,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明确规定;2006年和2007年,国税总局先后下发两个通知,对税法中的这一条款做了更详尽的规定。 为何一则旧令会引起这么大波动?正值4月“税收宣传月”之际,国税总局原副局长、中国税务学会顾问杨崇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国务院重申严格执行20%差额征税的政策,并非新政,此前国税总局多个文件已经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解释,而社会风波缘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宣传解释不到位,加上不了解内情的专家学者的误读,误导了舆论。 误读一:20%个税是新规 早在2007年3月,国税总局就下达过《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我认为国五条再次强调个人转让住房按差额20%征个税这个规定,以及国税总局2007年的通知,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不是新规定,也不是新政策,所以我认为国五条是重申。 日报:“国五条”重申住房转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排队过户甚至离婚潮,您怎么看这些问题? 第三个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及时站出来对国五条进行解释,甚至观望、等待、攀比。直到4月1日以后才有少数地方政府出来解释,有的只讲了100多个字,这怎么能不引起一场小风波呢?我认为这是一种怪象,也是有关部门极不负责的一种态度。 住房转让征收个税执行的时候是两套计算方法,第一套计算方法没有宣传到位。现在第二个办法不执行了,不了解政策的当然有疑虑了。四月是税收的宣传月,应当利用这个时间,把政策宣传好。 日报:两套计算方法有什么不同? 第二种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从这些年执行情况来看,第一个方式是合理的,也是有根据的,但确实有一定的执行难度。目前绝大多数省市按照第二条的征收办法。 日报:为什么在税法规定按差额20%征个税的情况下,国税总局又出台规定,给出了另一种按成交价1%~3%计个税的方式? 多数地方按照总额1%~3%征税,因为简单,征税双方矛盾很少。第一种征税方式我们也规定了如何计算,但比较复杂,绝大多数都没执行,但两种办法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这次重申,我理解的应该是第二种办法不再执行了,就按照第一种办法执行。这次政策规定的含义,就是按差额20%执行。 误读二:征税20%加重税负 这个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没有按照规定扣除成本,光税扣完也能扣掉10%~30%。 原税法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要全部扣完。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的费用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日报:这些税金和费用的扣除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之后有了简化的征税办法? 我们现在讲政策(按差额20%征税)都有政策,扣税金扣费用,而且非常明确规定了,利息如何计算,房屋维修怎么计算,有发票的怎么办,没有发票的怎么办,在政策当中都是非常明确的,实际上政策早就替老百姓考虑到了。 有些专家学者到现在还在呼吁政府尽快出台细则,国税总局的通知是对全国发的,还有哪些能够超过它的?当然也应看到,这些毕竟是六七年前发的,现在来看,会有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出现,我认为,按照新的问题来完善它,是当务之急。 日报:目前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如果要重新设计税率,您认为应该由国税总局层面来做? 误读三:政策误伤刚需 日报:大家对房屋原值如何认定争议很大,认为很多房子的原值难以认定,尤其是房改房。 所以对不同房屋我们规定了不同的价格(原值计算方法)。房改房是最受关注的,计算方式通知中也有。 日报:之前按税法中规定的差额20%征税难度很大,因此才有了简化的办法,这次要如何做,才能让调控政策不变样? 日报:为什么现在会重申按差额20%征税? 日报:买房人现在最大的担心是房屋转让的个税转嫁到自己身上。 误读“营改增”:结构性减税说法不严谨 说把直接税增加,间接税降低。能够转多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现在要将这个部分增加10%或20%,把商品的税减20%。减20%不得了,这减少了整个财政收入将近20%,如果这部分让企业和个人交是不现实的。 日报:直接税比例增加在国内为什么难度很大? 还有人在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这些人貌似替老百姓说话,其实在替富人说话。提高扣除额,确实会有一部分人不用交税了,但事实上富人减税的幅度更大。 日报:“营改增”能否作为税制改革的破冰口? 从征收原理上说,增值税税率越少越好,越多越繁杂。税率一到两个最理想,现在已经有5~6个税率,如果把服务行业全部加进来,还要有新的税率,就更难计算了。 营改增,我觉得这个名词用得不恰当,应该是扩大增值税的范围,不能扩的就放到原地。“营改增”能全部改过来么?我觉得改不过来。第二,营改增应该是有增税有减税,减税的不说话,增税的有意见,就下了上百个文件,一个是减免,一个是补贴,这又何苦。该改的改过来就完了,改过来的要补贴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这本来是个增值税完善税制的过程,专家总结说是结构性减税,政府也用上了,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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