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3]1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21
摘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3]141号        2013-08-21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发票,应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不再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请各单位通知有结存票,且尚未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办理申请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对有机动车发票票种而无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取消其机动车发票票种。

  三、需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填写《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审核完成后,纳税人凭登记表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和购买税控设备。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申请,最大开票限额按摩托车十万元,汽车千万元,游艇千万元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不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的,按纳税人申请核实后办理,具体核实办法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审核完成后,税源管理综合岗需在CTAIS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中将“是否为机动车销售企业”标志设为“是”。

  五、发行岗按登记表审核最高开票限额发行,发票限量按纳税人票种核定数量发行。登记表一式两份,发行岗完成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和报税盘发行后,一份交纳税人存留,一份由发行岗保存。

  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指开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的上限,发行岗发行时发票类型监控数据信息单张开票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六、机动车销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机动车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七、服务单位: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23661

  地址:深圳市科技园高新中三道2号深圳软件园8栋601

  八、本次推广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由于时间短,任务重,涉及到纳税人的权益,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及时通知到每一户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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