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科发[2021]153号 2021-7-13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13日 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大连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大连。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聚焦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服务大连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型产业发展,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培养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具有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和用人机制。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四)拥有研发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具备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不少于1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60%。 (六)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市县、先导区推荐。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出具推荐函,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人才项目、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鼓励天使基金等社会资本投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十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结合大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围绕大连发展主导产业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活动,强化原始创新供给和引领,取得重大开创性原始创新成果,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支撑重大产品研发,推动我市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按国家统计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之日起运行3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的保留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围绕机构管理运行情况、科研活动组织情况、成果产出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研发组织体系建立、新型体制机制创新、研发投入产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产业发展能力带动、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培养和人才团队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如不进行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二)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三)逾期不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科技统计的; (五)逾期不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六)绩效评价整改期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八)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九)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