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4]5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8
摘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和省局新修订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除注销税务登记外,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填写表格正确、证件资料齐全的,地税部门一律当场办结。

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5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有关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简政放权、深化行政改革的要求,转变税收管理方式,将以前注重对纳税人的事前控制,调整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三个三”主题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三是回应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问题和纳税人诉求,建立为基层和纳税人减负的长效机制。四是将近年来全省地税系统征管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应用到办税服务中,力求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措施。

  二、《通知》优化了税务登记的服务措施

  一是落实税务登记审批制度要求,明确纳税人申报办理除注销税务登记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地税部门一律当场办结。二是优化设立登记程序,增加了网上预约登记和容缺办理两种程序。三是推进多部门合作,明确了国、地税部门间、税务与其他部门间加强联合服务的措施。四是缩短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对定期定额户,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其他纳税人则严格限定地税部门办理时限。

  三、《通知》优化了发票管理的有关措施

  在进一步对纳税人发票日常领用提速、加强纳税人发票正常供应管理、简化发票兑奖程序的基础上,明确了如下措施:一是推行网上办理发票业务,要求有条件的市地税局启用电子税务局网上领用发票功能。二是对代开发票小额标准提高到2000元,即申请代开发票(不含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单次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只需提供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三是简化发票兑奖程序,有奖发票单张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中奖人直接在消费场所兑奖。

  四、《通知》拓展了办税服务渠道

  在加强地税部门实体办税场所建设的同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扣展办税服务的渠道。一是大力推广网上办税各项功能。加大电子税务局功能宣传,引导纳税人主动使用,体验信息办税的优越性。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税务局的电子申报、预登记、预申请、发票真伪查验功能,并根据AHTAX2013优化完善进展,于2014年底前启用征纳互动平台、税务文书开具、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办理等功能。二是加快自助办税区域建设。合肥、马鞍山、淮南等有条件的市地税局,2014年底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自助打印、发票真伪查询、税收政策公告等自助办税功能。三是试点移动办税。要求合肥市地税局开发移动自助服务平台,2015年上半年初步实现发票真伪查验、政策咨询等功能,2015年底前完善应用纳税申报、涉税事项办理查询、预约服务等功能。

  五、《通知》规范和简并了有关涉税文书报表

  一是在全省地税系统取消了《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进一步明确取消上述文书报表后的征管流程和要求。同时,对全省地税系统的各类涉税文书报表予以梳理、优化,规范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二是扩大免填单业务。2014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发票代开类、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普通发票首次领用)、发票票种调整申请(发票用票调整)、个人契税申报类、个人耕地占用税申报类业务免填单服务,以后将逐步扩大免填单业务覆盖范围。

  六、《通知》扩大并规范了同城通办业务

  《通知》在总结各级地税机关同城通办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全省各省辖市地税局2014年实现辖区内同城通办,2015年县地税局实现同城通办。二是要求各级地税机关结合信息化应用、税收征管改革等新形势,规范同城通办业务管理。

  七、《通知》强调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为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通知》从褒扬守信,惩戒失信两个方面,提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要求加强税收信用宣传,褒扬依法诚信纳税行为,逐步建立全省地方税纳税人不良(失信)记录信息数据库,加大税收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附件:

  1.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2.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开业时间

 

负责人(业主)

 

主管税务机关

 

管理员

 

经营项目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街道

(乡镇)

 

所属行业

 

行业小类

 

定额核定方式

 

项目

纳税人申报数

营业额(销售额)

 

定额项目

 

经营场所面积

 

从业人数

 

房屋租赁费(摊位费)(月)

 

 

 

 

 

经营因素

经营规模

 

经营档次

 

信誉等级

 

月核定营业额(人工)

 

分类情况

个体户类型

 

个体户分户类型

 

  附件2

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准购期限起

年月日

准购期限止

年月日

序号

发票名称

最高购票数量

当月已开发票销售额

 

 

 

 

 

 

 

 

申请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审批意见

 

审批日期

 

批准人

 

税务机关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停供发票期间因经营特殊需要申请领购发票时使用。

  3.准购起止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4.本表为A4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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