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2]16号 2002-04-2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和省 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 驻陕部队 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促进军 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 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 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各部门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 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为便于随军家属就业安 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省军区领导同志牵头,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 地税局、工商局和驻军大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参加的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明 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教 育随军家属适应市场需要,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劳动保障 部门应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 可利用信息网络等手段,提供劳动就业咨询,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 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剂和行政调配等方式予以安置。随军家属提出就业申 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协助指导用人单位,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 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和个人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人 事部门应积极配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凡随军前系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干部的随军家 属,在工作调动和安置时,人事部门要尽可能多提供方便,予以照顾,优先安排就业。 三、凡驻陕西省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 务和责任。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接 收安置为由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四、非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军队干部家属下岗。 企业要严格 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 确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 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一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 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驻军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职业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 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 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 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家属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失去工作或未安置需要参加 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 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社会兴办的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 对自谋职业从事 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就业扶助经费补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凭有关证明可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规定收取;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税务 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随军家属人 数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同时拥有军和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部队为 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应使其享受国家规定 的税收政策优惠。 七、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应及时将符合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名单报当地民政部门,核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费。 八、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 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允 许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其档案可由当地劳 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费用。 九、各地要对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把随军家属劳动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当年随军家属就业率较低的城市 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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