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12-06
摘要:编者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近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本期我们组织了四篇文章,分别从《企业基础信息表》的重要性、图文列解《优惠明细表》...

申报表对税企都重要<王大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了已经实施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要在即将开始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启用新版申报表,因此,公告下发后引起了业界及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笔者从税收征管角度,谈几点看法。

报表修订意在优化申报及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四条优化申报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调整、补充、细化、优化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申报方式的优化促进纳税规范,同时搜集相关信息。

如实填写对税企双方都很重要
税总发〔2014〕107号文件第四条加强风险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分析判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风险等级,与其他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相统筹,分别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信用管理。

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即通过主动地发现税收风险,有方向地确定管理对象,避免撒网式及一人得病众人吃药的管理模式,更有效地利用征管资源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风险管理要求税务机关更有效地使用征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高度重视申报信息的质量,同时需要关注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一致性,一旦信息异常,则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眼中的高风险户,进而进行后续管理。

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能够查询A类纳税人企业名单,D类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的公开也就在不久的将来,未来的纳税信用会影响到企业及个人的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纳税人如果不如实填写纳税申报信息,就有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自身的整体社会信用评价。

正确认识此次报表修订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今后的税收征管主要是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新版申报表修订后,有纳税人质疑,新版报表比原报表在数量上多了不少,给企业增加了工作量。对此,笔者认为,纳税人不能局限于就表填表,而应从维护自身纳税信用的角度,正确认识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意义。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报表修订后,税务机关作为纳税服务的提供者,也一定会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利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报表,对政策不理解、不适用、不确定的部分,积极寻求税务机关帮助。

例解《优惠明细表》第28行<马泽方>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是新申报表新增加的行次,新申报表填报说明对该行的解释是:“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该行看似复杂,应如何理解及填报,以下举例说明。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征收。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由于老申报表没有区分该内容,导致填报复杂,新申报表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新申报表的设计,填报并不像上面计算那么简单,需要逆向思维。

新申报表填报如下:
第一步:技术转让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表1)

第二步:先按照25%税率计算(2000-700)×25%=325(万元);再统一按照15%税率计算(2000-700)×15%+(700-500)×15%=225(万元)

差额=325-225=100(万元),填入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00-500)×15%-(700-500)×25%×50%=5(万元),填入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2)

第三步:过渡到主表(表3)

综上所述,“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时须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而不能按照优惠税率减半;二是填报该行时需要逆向思维,差额填入该行次。建议先按照正确的方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倒推出差额,就可以按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运算出应纳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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