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5-05-20
摘要:一、契税 1、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17、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照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18、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契税?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个人将房地产投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由自然人转移到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法人实体,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应征收契税。

19、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主要考虑: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与买卖具有共同的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行为征收契税。

20、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主要原因是: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第二,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换言之,买卖行为可以分成两个步骤完成,先由购买者交付经济利益,形成债权;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因此,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行为征收契税。

21、为什么对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无偿转移,应属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或房屋赠与,因此,《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22、对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由于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政府划拨土地,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征收契税。

23、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4、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不能扣除。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减免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

25、对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是否征收契税?
对于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26、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27、合作建房如何征收契税?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28、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29、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六)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八)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按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减征契税。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

30、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重新承受房屋契税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3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