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5-05-20
摘要:一、契税 1、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11、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12、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3、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

14、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5、什么是牧草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16、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17、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8、对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19、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20、耕地占用税的免征范围有哪些?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是指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

幼儿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21、对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2、耕地占用税的减征范围有哪些?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是指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是指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是指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23、对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有那些税收优惠?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翻建住房或搬迁住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凡新建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4、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有哪些税收优惠?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25、对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对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26、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有何规定?
凡依法应予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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