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经[1994]29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7
摘要:增值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有利于避免重复纳税,鼓励企业平等竞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如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趸售电网、农电企业等),依照税率17%计征。

  2.热力产品

  (1)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等热力产品,由发电厂统计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由电力公司统一计税。

  (2)实行独立核算的热电厂(或供热机组)生产销售的热力产品,应按照供热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单独计税,由电厂就地缴纳。

  3.修造产品

  由修造企业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税,就地交纳。

  4.其他产品及劳务等

  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的税率计税,就地交纳。

  四、计税方法

  根据电力企业的核算特点,计算增值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1.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热力产品

  (1)发电厂: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

  全公司应纳税额=全公司电热产品销项税额-全公司电热产品进项税额

  电力公司应补(退)税额=全公司应纳税额-发电厂、供电局预征税额

  全公司电热产品销项税额=电力销售额×17%+热力销售额×13%

  2.其他应税产品及劳务

  除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热力产品外,其他电力企业及其他应税产品和劳务(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厂或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退役机组;趸售企业、农电企业、修造企业;其他应税产品及劳务等),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纳税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

  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按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

  五、纳税方式

  1.电力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单位的认定和登记,并按规定定期申报纳税。发电厂、供电局等每月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税额;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税额。

  2.电力企业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考虑到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可按每月交纳两次确定。

  3.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企业增值税应按应收销售额计税,按实收销售额交纳。

  六、进项税额的计算

  1.进项税额的范围

  电力企业的进项税额,应按《条例》等规定的范围计算。进项税额包括电力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全部增值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进燃料、材料、备品等货物应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

  (2)进口货物应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

  (3)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4)电网购入电量(包括网间互供电量、电厂上网电量等)按送电方开具的电费结算单据和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计算。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进项税额的统计

  (1)电力企业都应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增值税明细帐,详细统计进项税额。企业统计的进项税额应与有关凭证、帐目定期核对,据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2)按照《条例》规定,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电力企业应认真予以区分和分摊。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之间、应税项目之间(如同一电厂内不同机组之间等),进项税额应按实际耗用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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