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力分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的电力、热力进项税额,由发电厂、供电局等分别归集核算,并定期结转电力公司统一扣税,不得就地抵扣预征税额。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认真归集体单位进项税额,并按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于每月末十日内报送电力公司,抄送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对基层单位报送的进项税额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网的增值税计算表,据以计算应补(退)的增值税。 七、销项税额的计算 1.根据增值税改革的要求,电力企业应相应改革电费、热费等的计收方式,按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的规定,电力企业应收的电(热)费等应分别价款和税额同时向用户收取,税额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率收取。 2.电力企业的销项税额是企业实际向用户收取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率和实际销售额计算。 3.电力公司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由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就地分别归集核算,并结转电力公司统一计税。电力销项税额由供电局归集,热力销项税额由热电厂归集,电厂、供电局每月应编报《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表》,将销项税额报送电力公司。 4.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热费等时,应按规定向用户开具统一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的格式,由电力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采用手工抄表收费的单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方便用户,可将原电(热)费单据附后作为明细表; (2)采用计算机收费的单位,由供电局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使用统一规定的机外税票; (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应开具普通发票。 (4)为有利于增值税在电力生产各个环节的实施,电网之间互供电量、电厂上网电量、电网趸售电量,送电方均应向受电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电力企业应取得付款单位的税收登记号码。 八、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一九九四年初库存存货的扣税问题。电力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库存存货的统计工作,待国家明确处理办法后,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2.关于收回陈欠电费的纳税问题。电力企业收回九三年及以前年度的电(热)费,仍按产品税办法进行清算。 3.关于互供电价及上网电价问题。实行增值税后,电网间互供电价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送、受电双方协商解决;上网电价原则上不予调整。 4.关于减免税还贷问题。实行增值税后,电力企业原来实行的产品税办法和减免税还贷办法终止执行。减免税还贷政策形成利润应继续用于还贷,具体方法另行研究确定。 九、几点具体要求 1.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做好增值税改革工作。 2.电力企业要适应增值税改革的需要,调整岗位,充实人员,加强企业的纳税管理。电力公司应配备专人负责纳税管理工作,发电厂、供电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核算和统计工作。 3.电力企业要认真研究改革内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核算体系。同时,加强对购货发票的审核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应予纳税的货物和劳务,应认真稽核、统计其进项税额,确保扣税的及时和完整。 4.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燃料等购入环节的管理,密切注视市场动态,抵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保证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5.电力企业要积极做好增值税的交纳工作,严格依法纳税,认真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应积极向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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