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力公司 a.根据电厂、供电局等每月结转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b.根据供电局、热电厂结转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电力销项税额、结转热力销项税额)”科目。 c.电厂、供电局每月末结转预征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征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经上述结转后,电厂、供电局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预征税额栏目均已结转到电力公司,贷方余额即为电厂、供电局应交未交的税金;电力公司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已经包括全公司电力、热力所有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额,贷方余额即为公司本部应交未交税金。 三、报表 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根据增值税改革的要求,电力企业应增设“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工02表附表1),各电力公司应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报表编报。为明晰反映电力公司内部增值税的计算过程,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可按下列格式填报。本表互相关系如下: 10行=1行+8行-9行 8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2.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和按时交纳,按照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电厂、供电局除申报纳税外,每月末应向电力公司编报《电力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并将该表抄送当地税务征收机关。为了统一填报口径,保证填报质量,现就有关项目填列方法规定如下: (1)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统一格式填报,每月填报一次,一式三份,一份留编制单位存查,一份报当地税务机关,一份报电力公司据以计税,具体报送日期由各电力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每月报出时,应由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填报时,一律按当月实际数口径填报,报表所列数据应严格与有关帐目进行核对,并保证帐表一致。在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填报报表的基础上,各电力公司每月应进行汇总,据以计算本公司的增值税。在编报过程中,如发现以前各月数据填报有误,可在调整帐目的基础上对本月报表进行调整。 (4)具体项目填报方法如下: ①纳税人登记号。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登记号码填列。 ②企业类型。分别按“发电”、“供电”、“其他”三类填列。 ③销项各项目,应分别按发电、供电预征税额及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填列。 a.厂供电量。按当月实际厂供电量填列。 b.销售额。热电厂按当月热力销售收入、供电局按当月电力销售收入实际数填列。 c.定额税率或征收率。按规定的发电、供电环节税率及电力、热力增值税率分别填列。 d.税额。分别填列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税额,及电力、热力销项税额。 ④进项各项目,应分别按不同增值税率的进项税额填列。 a.本期发生额。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栏目当月实际数填列: b.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进货退出及折让项目,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填列。 c.本期抵扣税额。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当月结转“进项税额”栏实际数填列,反映实际结转电力公司的进项税额。 ⑤税款征收各项目,反映电厂、供电局当月电力产品发电、供电环节增值税的应交、已交、欠交情况。“累计欠税额”项目填列企业累计欠交的电力产品增值税。 ⑥“本期发票使用份数”填列企业当月实际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份数;“本期所购进项税额份数”填列企业当期实际取得的进得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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